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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释义】
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约定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服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而不是物的交付。服务合同的一方主体多为专门从事服务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多数服务合同具有人身性质,即必须由提供服务的义务方亲自履行合同,而不得委托他人履行。根据服务内容不同,可将服务合同分为若干类。
银行结算合同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以提供信用收付代替现金收付业务的合同。银行结算业务即转账结算业务,是指通过银行账户的资金转移所实现收付的行为,即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代收代付,从付款单位存款账户划出款项,转入收款单位存款账户,以此完成经济单位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算或资金的调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7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其他相关规定主要是中国人民 银行发布的规章,包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服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律师法》《邮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食品安全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电信条例》《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物业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服务业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继商业之后产生的一个行业。随着城市的繁荣,居民的日益增多,服务业在经济活动 中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适应服务业发展的需要,服务合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由此,引发的争议也日益 增多,因此,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和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又单独列出了22类第四级案由,与买卖合同不同,服务合同的标的是服务产品,服务产品具有非实物性、不可储存性和生产与消费同时性等特征。适用服务合同案由时应注意上述区别。
此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是“120.服务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民法典》合同编专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这也是《民法典》的亮点之一,关系社会民生,意义重大。本次修改案由规定将第四级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升级为第三级案由,并按照《民法典》的编章顺序排列,具有典型宣示意义。
冂凵()权威整理最高法民事案由
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