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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号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
委托贷款合同
借款人:
贷款人: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委托银行: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 贷 条 款
第一条 贷款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元整,限定用于购房。委托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二条 贷款期限为(大写)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贷款月利率为___‰,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并按月结息。贷款期限一年(含一年)以内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贷款人和受委托银行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四条 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月本息当月清偿。具体还款额度根据本金及期限来确定。
第五条 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还款帐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前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受委托银行于规定的还款日从该存款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果该存款帐户内资金不足偿还当期款项的,受委托银行可从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处开立的任何其他帐户中扣收相关款项。若扣款帐户发生挂失、冻结、结清、超过有效期或借款人需要变更扣款帐户,借款人应在30天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贷款人将依照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第七条 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时,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八条 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若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贷款人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半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或其它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和受委托银行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十条 借款人需提前还款的,应提前1个月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
借款人申请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金,根据本合同约定期限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息。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情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并向借款人发出《提前还款函》,要求借款人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力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借贷条款中的任何条款;
(二)借款人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
(四)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抵押人未及时向贷款人提供与毁损或减少价值相当的抵押物;
(六)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擅自赠与、迁移、出租、转让、拆迁、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七)借款人发生其它可能影响还贷款人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二条 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有关费用,由借款人负责支付。
抵 押 条 款
第十三条 抵押人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抵押给抵押权人,抵押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设定抵押权需要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并在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交存于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六条 抵押期限自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至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第十七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应由抵押人承担责任,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三十天内或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九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自己使用,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变卖、转让、重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等。由此引起抵押权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应提前足额归还贷款。
第二十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若抵押权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贷款人认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务时,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二十一条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所述情况,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而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第二十二条 抵押房产如属抵押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且唯一房产,抵押人同意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贷款人有权采取租赁较小面积、较偏位置的住房来替换抵押房产的办法处置抵押房产,费用从处置抵押房产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承担。
抵押人同意替换房产面积不超过当地上一年度人均居住面积的80%。家庭人口不足三人按实际人数计算,超过三人按三人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 他 条 款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所有其它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各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前,各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附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及抵押人、售房单位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法接受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借款人、贷款人、受委托银行、保证人和办证部门各执一份。
第三十条 补充条款:
1、经三方协商同意,在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借款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2、共有权人同意在贷款期内与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将本合同项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严格执行借款人签订的本《借款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直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为止。
3、如借款人与共有权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包括计划还款当月)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由贷款人直接划扣借款人与共有权人的工资或处置抵押物,借款人与共有权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借款人(签字、手印): 共有权人(签字、手印):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受委托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合同签署日期:___年____月_____日
合同签署地:____
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清单
抵押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抵押物名称
抵押物地址
产权证书编号
建筑面积
评估价值
抵 押 值
经双方协商,上述抵押物财产由抵押人保管(使用),并按合同要求负责管理,保证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擅自出租、变卖、拆建、重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等损害抵押权人权益的行为。
抵押人(签字、手印): 共有权人(签字、手印):
抵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