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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与业主纠纷事例分析 物业公司与业主纠纷案例

3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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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与业主纠纷事例分析 物业公司与业主纠纷案例篇一

您好!

原计划在国庆大假期间(10月5日)来我景区旅游并作为嘉宾为游客助兴的中国影帝--xx,因为相关手续未办理齐全,推迟到来时间,具体时间待定。我景区在此向大家真诚的道歉。

xx是我国著名演员、金马影帝,也是颇受粉丝喜爱的一位歌手。为了增添节日欢乐,吸引更多人气,我景区特请xx在10月5日来景区献歌表演,并签售景区门票,与游客一起欢度国庆佳节。但近日,景区正式接到通知,由于考虑到国庆大假期间的游客量大,以及交通、安全等多种因素,未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xx来景区献唱计划被推迟,具体到来日期待定。

为表达歉意,我景区特别推出了相关优惠活动,即在原定xx献唱的10月5日这天景区票价全面6折以表我们景区诚意。希望大家理解和包容。祝大家国庆假日快乐!

道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物业与业主纠纷事例分析 物业公司与业主纠纷案例篇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x,女,1953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xxx路x弄xx号xxx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xxx路x弄xx号xxx室

案由:对(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一案的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间前后长达九年,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爱感情,此次闹离婚纯属房产证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必须指出被上诉人在房产证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为,至少是侵犯了作为共同还贷的上诉人在该房中的合法权益。

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当初买价未查明、确认。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在居住房屋现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认定不清,进而对上诉人补偿款裁决不公。

该房购买价款为31万元,原判离婚时,该房已增值为160万元,而且根据上海市房屋市场波动状况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房屋价格上涨高峰期。现原判仅以6万元作为补偿款,显然不公。

3、原判对上诉人离婚后基本的生活条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诉人难以生活。

二、原判裁决有失公允,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上诉人在原审中谈到“离婚”一节,是附条件的。

因为上诉人离婚后他处无房,如果被上诉人坚持离婚,也应当对上诉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补偿方式有二:一、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部分,适当地照顾女方权益给予多分,二、在被上诉人坚持离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住房问题一节,给予相应地补偿。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执法衡平不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条件,特提起上诉,请求如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x月x日

物业与业主纠纷事例分析 物业公司与业主纠纷案例篇三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xx市zz区美湖路zz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z女士

地址:xx市xx区xx街

原审被告:xx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东路xx号

法定代表人:

1、撤销原审判决之第一、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人xxv置业顾问有限公司、xx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许《委托购房及装修咨询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之第一、二项,特提起上诉,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首先,上诉人委托合同项下义务为提供装修咨询服务,而不是进行实际的装修施工。

其次,上诉人已经为许华提供了xx苑精装修选集。该选集根据不同户型及各个类型的潜在客户群,分别制作了不同风格及多元功能的装修方案,该选集并附有各方案项下之图纸,可以说,上诉人已经充分、有效、善意的履行了装修咨询义务。

最后,至于装修方案最终未能付诸实施,原因并不在上诉人或者同洲公司,而在许华,原因正是许华不履行认购书、拒绝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此,上诉人已经充分履行了委托合同的装修咨询义务。

原审法院并未对上诉人充分履行装修咨询服务义务的事实予以认定,系属认定事实不清。

前已述之,上诉人充分履行装修咨询服务义务,那么,根据合同法第405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及合同约定,上诉人就应该依约足额相应报酬,事实上,许华也付清了相应的装修咨询报酬。因此,委托购房及装修咨询合同已因相对方均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而终止,客观上不存在委托人单方解除委托合同的前提。

反观原审判决,在认定上诉人与许华之间就装修咨询事项的委托关系的情况下,迳行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支持了许华解除合同的诉求,系属适用法律错误。

总之,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误。委托购房及装修咨询合同已因合同相对方均充分履行合同义务而终止,上诉人获取报酬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无需向许华退还任何款项。请贵院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20 年 月 日

物业与业主纠纷事例分析 物业公司与业主纠纷案例篇四

上诉人(原审被告): ,性别: 出生: 电话:

民族: 职业: 住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佰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张兴庄北路博德花园5号楼4门底商,法定代表人:杨翰哲,董事长

上诉人因天津市佰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初字第 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8)北民初字第 号判决;

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并有误

(一)原判决“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并以此认为原审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管理,其认定事实错误。

1.《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四)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虽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合同中既没有明确服务标准、服务费用,也没有约定服务起始时间,事后双方也没有任何补充约定。也就是说,合同最根本的条款不具备,合同内容根本就不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

2.事实上,被上诉人佰翰物业公司自始至终根本就没有对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其根本就没有开始服务,更谈不上退出的问题。佰翰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博德房地产公司同属一个法人代表,其在小区内的工作只是开发商售后服务。佰翰物业公司只是在业主入住的时候,利用其强势地位迫使业主预交半年物业费(含电梯),而其与业主之间根本就没有交纳物业费及服务开始时间的约定,也没有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其收费属于无权收费,应该予以返还给上诉人。

3.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被上诉人佰翰物业的进驻既没有通过投标方式,也没有通过经行政部门批准采取协议的方式,显然违法。

同时《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报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佰翰物业公司进驻小区,必须向所在地河北区物业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而事实上,佰翰物业根本就没有在物业办备案,其根本就不具备进驻小区服务资格,更谈不上收费权。

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物业与业主纠纷事例分析 物业公司与业主纠纷案例篇五

致全体业主小区物业管理公开信

尊敬的各位业主:

岁月如梭,斗转星移,不知不觉中您已入住z近三年时间,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物业服务工作的大力支持与信赖,由衷的祝愿您合家美满,幸福安康!

我司自接管z小区以来,全体员工深感荣幸,同时也倍感责任重大。公司坚持“精心管理,全心呵护”,全面落实“服务工作永无止境”的工作理念,物业管理处一直在为提升小区物业服务质量而努力,同时我们也清楚的认识到某些服务环节仍需要完善和改进。

为了不辜负全体业主的信任,共同创建一个和谐、舒适、安全文明的社区,使您的物业保值、增值,我们将小区业主近期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出台一系列服务举措加以解决或完善,现告示如下:

1、加强并完善门禁管理措施,加装或修复小区各人行通道门禁刷卡系统,将大门人行通道改为单边进出,有效控制外来闲杂人员,对小区装修工人进行限时出入,确保小区宁静与和谐。

2、强化车辆管理,对小区内所有汽车、摩托车和电动车进行出入刷卡管理,对电动车统一指定位置充电与停放,对外来车辆施行发卡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装修外来车辆一率禁止驶入车库。

3、加快对小区诸多工程遗留问题的处理速度(现已修复车库漏水20多处,外墙渗水多处)。

4、加快对1、2、3、5、6、7、8、9幢的天花脱落问题的处理速度(现已处理好1、2、3幢的大堂和8、9幢的全部楼层,其它楼层正在核价报批,会尽快完成)。

5、加强小区的清洁与垃圾房的管理,我们申购了垃圾大铁桶四个,并同环卫所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并与装修垃圾分开管理。

6、应广大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近期将在16幢前规划两个羽毛球场,在8、9幢首层增加两张乒乓球台,并在小区内休闲广场增加部分健身设施和增设摆放休闲椅等,以期增强小区文化活动氛围。

7、因夏季蚊虫较多,管理处将根据小区内实际情况增设一批灭蚊灯箱,并聘请专业公司增加除“四害”的频次,同时,我们将在小区的水景中投放大量的水生植物。

8、小区泳池将于7月1号正式开放,请各位业主继续留意相关信息。

9、我司企业文化部、客户服务部将于近期组织一系列社区文化活动,希望各位业主积极拥跃报名参加,丰富小区业户的精神文化生活。

10、针对业主近期关注的房产证事宜,我司首先转达开发商对广大业主的歉意,经与相关部门交涉,我们了解到,z全体业主的.房产证将于8月底分期分批办理。届时物业公司将全面配合业主跟进督导此事。

各位业主:“小区是我家,管理靠大家”,在全体业主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我们的社区正逐步朝着“健康的生活方式与和谐的住区氛围”方向发展。今后,我们将加强与全体小区业主沟通,增进了解,进一步完善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以实现z迈入中山市优秀物业管理小区的理想与目标。

我们随时恭听大家的意见和建议,衷心希望和欢迎全体业主积极的献计献策参与小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处全体员工的各项服务工作。如果您有什么需求,或是对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有好的意见和建议,请您致电或移步管理处告诉我们,z物业全体员工将竭诚为您服务。

此致!

z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z分公司

二o一六年六月十九日

物业与业主纠纷事例分析 物业公司与业主纠纷案例篇六

岁月如梭,自我20xx年x月底调到xx花园管理处任主任一职以来,在不知不觉中已经过去了一年半光景,回顾过去,xx花园管理处在公司领导的正确决策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指标,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作为xx花园管理处主任,我感到无比的自豪,同时这也时刻提醒我自己,不要被一时的成绩所倾倒,要再接再厉,争取来年取得更大的成绩。下面我就自己在xx花园管理处20xx年的工作开展情况作以下汇报:

俗语说得好,^v^没有规矩不成方圆^v^。一个团队,如果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去约束,那将是一盘散沙。我深知要带好一个团队,第一责任人的工作思路和身体力行十分重要。因此,在管理处,我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为员工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在工作上,我一直把关注细节,强化管理作为工作重点来抓,努力争上游,为公司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以身作则是我一贯的工作作风。在日常的工作中,在这方面得到充分的体现。每天我总是提前到岗,遇到恶劣天气,甚至徒步一个多小时,也会按规定提前进行签到,从来不搞特殊;在工作中出现重大难点时,我都能够站在一线,出谋划策,为员工同志起到支持和鼓舞的作用。

由于我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当中以身作则,这对搞好xx花园管理处这个队伍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员工们经常感慨的说:论年龄主任比我们大、论职务比我们高,主任都能够做到,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做不到呢?

我到xx花园管理处工作以来,坚持每个月召开一次全体员工大会,每次都由我亲自主持,首先由各部门负责人总结当月工作,安排下月工作重点,让员工充分了解管理处的工作动态。另外,我还在总结会上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来并作出指导,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进行通报表扬,把员工大会变成总结经验、解决困难、现场培训、提高服务技巧的多重会议,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xx花园小区是xx置业公司第一个开发的项目,存在的问题较多,另外该项目属定向开发,业主群体也具有特定的职业特殊性。面对这种情况,我一方面要与置业公司进行沟通,做好房屋维修事项,为给业主做工作打下基础,另一方面又要面对特殊的业主群体,做好各项解释工作,争取业主对我们物业公司的理解和支持。这两方面的工作交织在一起,工作上的难度可想而知。为做好这两个方面的工作,我采取了以下几个措施:

xx花园小区虽然是去年接管的项目,但因小区房屋及设施设备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导致移交工作一拖再拖,维修整改变成了拉锯战。今年,项目移交和问题整改是我盲作中的重点。针对置业公司对我们的不理解,认为我们是吹毛求疵,但是我们仍然坚持按照公司领导的指示,保持^v^不卑不亢^v^的态度,一方面积极按照对方的安排进行验收,但在验收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整改意见;另一方面也积极帮忙出主意,协助置业公司进行整改。物业人员的执着、认真、敬业的精神深深的打动了置业公司的人员,使其转变了思想认识,使得移交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着。尤其说这是一个移交的过程,不如说是对置业公司人员培训的过程,也可以说是给自己提供了一个提高自己的机会。

xx花园小区的商铺电表原来设计安装在各自户内,这不仅容易出现商户偷电现象,还对我们查抄电表和今后的管理都带来极大不便。为此,我们向置业公司提出让其将商铺电表进行改造,因改造需投入一定的资金,同时原施工单位也不与配合,导致此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在了解了具体情况后,我及时召开了相关人员会议,大胆提出了一个折衷方案,由xx置业公司出资购买材料,由我们自己派人施工,共同承担责任,尽快完成改造工作。置业公司很快同意了此方案,使久拖不决的问题迎刃而解。一项就为我们今后自己改造节约资金4000余元,同时也方便了管理,堵塞了漏洞,减少了以后的损失。

①我一直认为前期共用水电费用的控制是物业利润的一个增长点。因此,对于水电管理,我一直特别关注。在物业办理移交之前,我们一方面查找未安装计量装置的部位,另外一方面做好计量表的数据统计工作,为以后和开发商清缴费用留下重要的依据。在今年9月份在跟开发商办理水电移交之前,我已全面了解了公共水电使用情况,并和设备部长多次进行沟通,掌握好了第一手资料,为和开发商清缴前期水电费用打好了基础。当置业公司拿出自我们进驻以来,置业公司所缴水电费用16万多元,要求我们支付时,我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以及我所掌握的各种数据,最终支付给开发商水电费万元,为公司节约开支万元。

②xx花园开发商返租的商铺比较多,为及时清缴空置以及返租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我多次与开发商进行沟通,最终收回空置以及返租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6万余元。

③针对小区一些设施存在的问题,我多次与开发商进行交涉,最后更换了小区大门口劣质的项目标识;在地下停车场加装了安全防护设施;重新焊接了1号车库的雨棚,并将其它车库的的雨棚也重新进行了加固,减少了安全隐患,同时也减少了我们的成本支出。

社区文化建设是我们联系业主的纽带,也是创造和谐社会、活跃员工生活的好方法。20xx年根据公司总体安排,xx花园管理处结合小区实际情况,认真细化方案,积极落实,先后成功开展了^v^xx花园迎春联欢会^v^、^v^共建和谐xx社区,为祖国六十华诞献礼^v^业主签名活动、^v^迎国庆、中秋双节^v^红歌会等,不但得到了小区广大业主的好评,同时也丰富了员工的业余生活,加强了员工的凝聚力,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对于车辆收费是当今比较敏感的话题,加之媒体舆论导向,业主对收取车位费的抵触情绪可想而知,再加上xx花园业主群体特殊,车辆收费更是难上加难。如果路面停车不收费,这不仅直接影响到地下停车场车位费的收取,还关系到后期路面的维修工作。为了增加项目的运营能力,年初,我就在脑海里酝酿着车辆收费问题,此项工作虽然困难重重,但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我还是决定迎难而上,在小区内实行了机动车刷卡收费管理,20xx年全年我貌计增加收益万元。

^v^1+1+1^v^的管理模式,即一个部长、一个客户助理和一个内勤为一小组,各项任务责任到组,各负其责。当初推行^v^1+1+1^v^的管理模式,也只是针对收费工作,后来见效果显着,进而将这个模式扩大到整个管理工作当中。这不但有利于物业费的收缴工作,同时在管理方面也收到良好的效果。目前,xx花园入住率仅有42%,但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仍较好的完成了今年的经营目标。实践证明,推行1+1+1^v^的管理模式不乏是一项成功的好举措。

xx花园小区的业主对保洁服务的要求较高,这也是业主们在前期最容易常常提出不交物业费的一个理由。为此,我经过调查研究,针对这个特点和我们保洁服务中确实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强化培训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的基础上,实行了^v^保洁工作互检制度^v^。保洁员在互检过程中能够相互学习借鉴,总结经验,取长补短,从而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通过互检,保洁员的业务技能得到了提高,不仅受到了广大业主的好评,而且也得到了公司领导的赞扬,品质管理部还组织其他项目的环境主管以及保洁人员到我们项目做经验交流。

在日常的物业服务过程中,一些不愿看到的特殊问题也难免发生。比如,自行车丢失、汽车被碰被划等,在出现类似的情况下,业主们往往都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如果我们因此来满足业主的需求,那将给我们今后的工作带来负面的影响,特别是我们小区的业主,他们大部分都是一个单位的,如果给一户业主减免了物业费用,那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我常给员工灌输物业管理费是我们的^v^口粮^v^,不能轻易说^v^免^v^字。针对业主的这种心理,我们没有一味去迎合,而是采取了上门进行安抚解释、双方磨合冷处理、变相补偿的方式来解决。目前我们尝试了免费给业主家做一次或二次保洁服务的处理模式,成功的处理了2家业主的问题,清缴了全年的物业费用。这种方式不但较好的解决了问题,缓和了我们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同时还为我们的家服务扩大了宣传,把负面影响降低到了最低,但此方法也未必是十全十美的,我们只是一种新的尝试。

20xx年,xx花园管理处虽然在公司整体^v^规范服务年^v^的要求下,加大了培训力度,在员工服务礼仪、岗位纪律、业务技能、法律法规方面都进行了大量的培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培训形式还数于单一,效果不是太理想。

20xx年在员工的考核方面做了很大的改进和努力,但与公司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在如何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作用,充分调动每个员工的积极性,真正做到^v^奖勤罚懒^v^和^v^工作有标准,检查有依据^v^方面还需深入的探讨和努力。

^v^责任大于能力^v^。一个人的能力可以在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中提高,不懂就学,不会就问,关键时刻我们还有公司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只要你有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我相信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这也是我这一年来工作的一个深刻的体会。

20xx年即将过去,依据管理处主任岗位职责,结合自己在一年来的表现,我自己认为完全胜任管理处主任一职。各位领导、同仁,无论20xx年取得的成绩还是存在的不足都已经成为过去,我们要放眼未来,在新的一年里,我有信心在公司领导的正确指引下,在xx花园全体员工的齐心协力下,xx花园管理处的工作会做得更好,我们将尽力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物业与业主纠纷事例分析 物业公司与业主纠纷案例篇七

时光飞逝,20xx年在汇商物业服务公司全体员工的忙碌中匆匆而过。回首蛇年,在公司领导的热忱关怀下,在部门主管的悉心指导下,在公司同事的密切配合与帮助下,我的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在此感谢各位对我的关心和帮助。作为一名物业楼层管理员,我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对管辖区乃至整个小区进行日常检查,小区单元门禁卡管理与录入、地面车辆停放月票充值卡管理,空置房及装修房不定期不定时巡查,业主内部矛盾和纠纷的协调与解决,业主投诉和建议的正确处理,定期对业主进行回访等。

一年以来,我尊敬领导,团结同事,热情服务住户。上班不无故迟到早退,坚持学习,坚持在工作中找寻乐趣。公司给了我这个成长的平台,使我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不断的进步,慢慢的提高自身的素质与才能。

1、协助前台办理日常接待、交房手续、二次装修手续、记录业主来电来访投诉及服务事项,并将协调处理的结果及时反馈、电话回访业主、调可视对讲机、录入车卡地面车辆停放月票卡,截止到20xx年12月30日录入充值卡668张、门禁卡850张;截止到20xx年12月30日共协助前台办理交房手续35户、二次装修手续48户、验房60户;跟进小区二次装修垃圾清运,并一车一照登记记录等业务。

2、建立健全业主档案工作:已完善及更新业主档案359户,并持续整理业主档案归档。

3、报修情况:全年接待并跟进各类报修共163项(其中日常巡视中发现的实际报修49项,业主单位报修114项)。根据实际情况对业主报修的内容和问题都进行了及时跟进处理,并及时建立相关档案。

4、信息发布工作:粘贴小区各类通知单,电话通知业主关于临时停水、停梯等事项;运用电话催费累计17次,尽量做到表述清晰、用词准确,同时对通知内容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5、住户服务意见调查工作:完成日常工作的同时,积极走进小区业主家中,搜集各类客户对物业管理过程中的意见及建议,不断提高本人的服务质量及服务水平;在11月中旬的时候,协同客服组成员逐户进行20xx年年度客户满意度调查,更能进一步深入了解到业主的心声。

6、跟进小区工程遗留、业主投诉等事项:全年本人协调业主的纠纷28余起,成功率约95%,未完成的事项现正在抓紧处理。

20xx年7月28日参加公司组织的iso9000质量体系管理培训;

20xx年11月26日参加f1消防演习等项目培训。

在这一年里,我虽然完成了公司交代的各项任务,得到领导的褒奖,同事的好评,同事也赢得了业主对本人工作的`认可和服务的满意。但这离不开领导的正确指导,离不开同事的协助配合。我知道距离一名优秀的专业的物管员还有差距。客观自我剖析,自身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首先,由于本人性格内向,文化素质不是很高,这就造成本人在语言表达方式和艺术性处理问题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因此,以后我还要加强理论学习,尤其是有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夯实理论基础,积累工作经验,与时俱进的跟上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态势,虚心请教,向能者学习,提高驾驭复杂事务的处理能力。也恳请各位领导继续批评指正,以待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

1、认真负责的完成本职工作,在工作中不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2、在以后工作中,我坚决执行真诚服务每一天]的服务宗旨,以业主的满意作为工作的最大追求。面对部分业主的牢骚,我们需要耐心解释,充当救火队的角色,做听众,做解说员。用积极热忱的态度投入到工作中,帮助业主解决生活中的麻烦。

3、时刻遵循物业从业人员的服务准则,当好业主的好助手,好管家。认真听取小区住户的需求和建议,了解他们生活中所遇到的困难。对于他们所提出的合理建议与要求,及时认真的解决力所能及的事情,记录他们的批评建议,报给相关部门,及时跟进。对于住户间的纠纷矛盾,不惧困难,尽量让他们双方满意。

4、加强理论知识的学习,了解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态势和对人才要求;虚心请教;总之,通过各种方法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不断积累工作经验让自己成为一个合格的物业管理人员。

5、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工作,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今朝花开胜往昔,料得明日花更红。20xx年业已过去,我们满怀信心的迎来xx年。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面貌,新的挑战,新的机遇。坚信在公司领导的英明决策和运筹下,汇商物业公司的明天会更好。做为公司的一份子,在xx的工作中,我将一如既往,竭力做好本职工作,为公司的发展贡献一份微薄的力量。

物业与业主纠纷事例分析 物业公司与业主纠纷案例篇八

投诉人: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xxxxxx

邮政编码:xxxxxxxxx 电话: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委托代理人:张笛 xx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成都市金盾路35号 邮政编码:xxxxxxxx

联系方式:xxxx

被投诉人:xxxx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xxxx

邮政编码:610072

联系方式:xxxx

本单位于xx年xx月4xx日向被投诉人对“xx省xx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xx,包号xx]” 中标结果公示提出质疑,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xx年xx月xx日做出的质疑答复,现向你部门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

1、被投诉人收到排位靠后的中标候选人书面质疑以及宣布废标后均未通知投诉人,违反了《^v^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政府采购法》、《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且投诉人因此提出置疑后被投诉人的回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被投诉人的不法行为。

2、被投诉人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的有关情况答复前后矛盾,由于复审实质性的改变了评审结果,并且损害了投诉人的切身利益,请求彻底调查复审的真实情况。

3、被投诉人宣布流标(实质应为废标)无事实依据,由于该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被投诉人宣布流标应无效。请求根据《政府采购法》、《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被投诉人依法确认投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事实依据:

物业与业主纠纷事例分析 物业公司与业主纠纷案例篇九

尊敬的郭小姐,

您好!

我意外得知您在我们酒店的不愉快经历,对此感到非常的震惊。我已经和我们的管理人员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正在关注和调查此事。

我们作为一个国际品牌的酒店,十分注重本地客源,深谙以客为尊的品牌理念。也正是您的评论,让我们看到了服务质量上的疏漏,再次谢谢您的意见,我们也会在将来的管理培训中提高并加强相应的业务流程。

在此,请接受我诚挚的道歉,借此机会,真诚的邀请您和您的家人、朋友来我们酒店用餐或聚会,给我们一个充分展示上海金茂君悦大酒店一贯服务标准的机会,我的办公室直线是021-xxxxxx(此处隐去电话号码),欢迎您的批评指正,衷心期待着您的再次莅临。同时祝愿您和您的家人身体安康,万事顺意。

xxx

xx年x月x日

物业与业主纠纷事例分析 物业公司与业主纠纷案例篇十

本人于xx年3月4日正式应聘到南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次日被分配到江南村物业管理处任物业管家,截止目前已工作了2个多月。在这期间不得不提所幸有胡主任的带领与指导,有李主管不厌其烦的帮助,有同事李小双,蒋婷,艾飞,阮毅等人的关心与配合,也有本人罗尼嗦的询问才逐步适应与接管了江南村二期有关物业的各项工作,现将本人在这2个多月的时间里就管家一职的工作内容,工作问题及工作建议与展望作较浅显的汇报。

做好管家毋庸置疑要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做到了如指掌1房屋维护,2景观绿色,3安全管理,4公共设施设备维护,5消防管理,6秩序维护,7 社区文化宣传,8收费管理,9环境卫生,10客户服务态度,11维修服务,12车辆管理。在这12点中给本人印象最深,与此同时最富有成效的要数以下几点:

1) 环境卫生

初来咋到时,踏进江南村小区映入眼帘的是一片荒凉的景象,狗屎随处可见,枯枝烂叶飘零一地,古色古香的亭子和景观似乎好久没人来踏过。也正因为这些不良的痕迹引起了领导们的担忧和警惕于是随即展开了一场“开荒”和“洗脸”行动。每天物业管家会定时巡查小区各景观,庭院,楼层走道,卫生间,扶手,扶梯,外商铺等卫生,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有不清洁之处或卫生死角时,立即组织人员清理,并采取整改、防范措施,情况较严重的报上级领导。因为有力的监督逐渐形成了惯例,所以目前小区的环境卫生得到了广大业主的充分肯定。

2) 景观绿色

初期的景观绿色如同一位披头散发,外表裹着一件不太合身的外套女子,她宛如弯着腰,驼着背、病怏怏的每天站在那儿。因为“开荒”和“洗脸”行动才得以使她恢复了婀娜多姿的形态。为了确保这种状态能有效的持续下去,每天管家会巡视检查草坪、花坛、花境、绿篱、乔、灌木确保植物正常生长,安排相关人员对其定期修剪、养护及清除。对妨碍业主、物业使用人活动的绿化植物进行改造,减少人为践踏对绿化造成的危害。

3) 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与维护

先期因维修师傅的紧缺,公共设施设备年代久远导致众多问题陆续出现,如主干道路灯、庭院高低灯和楼道感应灯先后照明不通畅;指示牌和宣传栏东倒西歪;门禁前的铁柱和电表箱锈迹斑斑。后期在公司人员的派遣,资金大量的投入下才使得这些基本硬件得以改善,在这里也由衷地向我们物业处的两位维修师傅(艾飞,阮毅)表示崇高敬意。这份工作不求每个人能做出惊天动地的事情,但求我们能像他们一样每天能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不计较个人得失,默默无闻的工作着。

个小区的方方面面。好的方面需要继承与发扬,差的方面需要及时指出与改正,现就江南村二期里面出现的异常现象和疑难杂症提出共大家讨论:

1) 虽说小区整个环境得到较大提升,可不乏有这样的少数群体,她们各自借着庭院

门前本应种绿篱的地方私自圈地种花种菜,哪棵树遮挡了阳光或者本身不美观随意砍伐。对于这样缺乏公共财产意识,唯我尊的业主我们该何去何从?

2) 每年这个时期是昆虫繁衍的高峰期。跟别的小区比,江南村的绿化面积教大,大

量的花草树木也陆续引来了虫虫蝶碟,它们先后在树枝上产卵繁殖弄得好多叶片上斑斑点点。如果你在绿篱,竹林,花卉边稍微停留过长时间顿时它们会飞到身上来引起皮肤瘙痒。

3) 从我踏入江南村物业管理处那刻起,门禁这个问题既让人烦恼也令人担忧。说它烦恼是因为同一单元门的门禁前后修理起来耗时长,代价大。每个周五陪同着师傅维修后再检查,检查后下周五再维修。在这漫长的维修时间里接连贴了几次温馨提示告示业主注意防盗。在这我想问的是是什么导致了效率的低下?屎买配件审批程序太过复杂还是个人技术问题还是某些故障太小题大做了等等百思不得其解。

物业与业主纠纷事例分析 物业公司与业主纠纷案例篇十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主要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

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2024)金民二初字第439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9日作出(2024)金民二初字第43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偷换概念、逻辑推理混乱。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重大违约在先

上诉人于2009年10月29日就位于郑州市畜牧路忆安海悦花园3号楼6号总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与陈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09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日,房屋租金前两年每年为人民币42720元,第三和第四年租金每年为人民币46320元,第五年租金为人民币48720元。由于该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被上诉人,出租方为被上诉人,而被上诉人本人长期不在郑州本地,故由被上诉人提供授权委托书,由陈某某作为被上诉人的受托方与上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上诉人于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先后三次支付2009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房租共计131760元。租赁期间,陈某某曾多次提出增加租金,由于上诉人自助银行加钞间大门设在其开设的洗车行,在上诉人未能满足其增加租金要求的情况下,陈某某多次采用断电及锁门的方式扰乱上诉人自助银行运行、加钞,影响了上诉人的正常营业。无奈之下,上诉人只得通过减少一台atm设备,重新选择位置安装加钞门的方式保障营业。

2024年4月,被上诉人为达到其恶意增加租金的企图,被上诉人父亲赵某某找到上诉人,提出陈某某所出示的授权委托书并非被上诉人签字,该授权书为假授权书无法律效力,陈某某无权代被上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上诉人为保证营业点的持续性,只得重新与被上诉人父亲赵某某签订了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房屋租金第一年为72000元,从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5%。上诉人于2024年向赵某某支付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房租72000元,上诉人因此重复支付该房屋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租金,共计损失27020元。

2024年12月2日,上诉人接到华安保全通知,晨旭路自助银行110报警电话信号中断,经联通公司上门维修发现电话线被人为剪断;2024年12月3日,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自助银行巡检时发现,该自助银行门头在上诉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行拆除,经调阅监控录像查看,该自助银行门头是被赵某某儿子所开设的欧宝洗车行(位于晨旭路自助银行隔壁)员工强拆,赵某某儿子明确提出要想使用门头,必须单独出费用,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第五条第2款规定了租赁房屋临街门头应免费供承租方使用,上诉人工作人员多次与赵某某儿子当面及电话交涉,赵某某儿子起初答应按照合同要求马上停止对门头的拆除,但口头答应后迟迟没有进展,最终导致该自助银行门头被拆,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对外形象;2024年12月17日凌晨四点,该自助银行门锁被撬,经联通技术人员检测,该自助银行电话线乃人为破坏,导致自助银行正常运营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在此期间,赵某某多次提出增加房租,如上诉人不答应,将终止合同。

综上,被上诉人存在三大重大违约情形:1、故意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恶意增加租金;2、多次断电、锁门,影响自助银行正常营业;3、强拆门头、破坏电话线,致使自助银行无法营业。

对于上述事实,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供有【1、门头强拆前后照片;2、录音及文字记录。】予以证明,但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上述重大违约的事实却未予置评,既未否认也未认定,故意回避该影响本案判决的关键事实。

二、上诉人不属擅自退租

被上诉人的重大违约致使上诉人所属自助银行无法营业,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恢复门头,以保证上诉人所租用房屋的正常使用,但被上诉人却置之不理,不予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之义务。上诉人无奈只得暂停所属自助银行的营业,但暂停营业绝不能等同于擅自退租,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擅自退租系指承租方无正当理由在未经出租房许可的前提下提前单方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而本案中上诉人因被上诉人重大违约导致所租房屋无法正常使用而不得不暂停营业,以等待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行为,恢复门头原状以保证正常营业,当然不属于擅自退租。

一审法院混淆了擅自退租与因合理正当事由暂停营业的概念,并将因合理正当事由暂停营业的情形偷换为提前退租的概念,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提前退租应支付被上诉人15120元违约金的判决错误。

三、上诉人有权不予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鉴于以上分析,被上诉人存在三大重大违约情形,且该重大违约致使上诉人所属自助银行无法营业,根据合同法同时履行抗辨权之规定,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行为,恢复门头原状以保证正常营业前,上诉人完全有权利行使同时履行抗辨权,有权拒绝继续支付租金,以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被告某某银行辩称原告方断电、拆除门头、影响被告正常经营、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等,但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该认定推理完全不符合逻辑。上诉人在一审辩称被上诉人存在三大重大违约情形,其目的是为了说明被上诉人重大违约在先,上诉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继续支付租金,更不应当承担违约金,至于是否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赔偿损失,这是上诉人的权利,上诉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可以现在行使也可以另行行使,但上诉人现在未予行使不应视为被上诉人重大违约情形也不予存在。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无权在本诉中要求赔偿损失而否决了上诉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依法正当行使当是逻辑推理严重混乱!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重大违约在先,上诉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继续支付租金,更不应当承担违约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偷换概念、逻辑推理混乱,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现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改判。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20xx年11月21日

物业与业主纠纷事例分析 物业公司与业主纠纷案例篇十二

上诉人:xx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32区99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 1972年1月21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34号院1号楼2门302号

原审被告:中国某劳务派遣公司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某某路7号某某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2010)朝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91000元;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年9月10日作出的(2010)朝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一、xx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仅是人事代理关系,并非是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首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2007年2月5日签订没有终止期限的《雇佣员工标准合同》(以下简称“《雇佣合同》”),被上诉人2007年3月12日才与xx公司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后一合同的签订实质上仅因为上诉人为外地公司,无法在北京为被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才选择了与xx公司签订名为“劳动派遣”实为“人事代理”的合同,并安排被上诉人签订了形式上的《劳动合同》。

其次,xx公司从未对被上诉人进行管理,双方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实质要件。 上诉人之所以选择xx公司作人事代理的做法正是为了更好地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为员工购买社保),否则上诉人根本没有必要在自己刚刚(2007年2月5日)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情况下再另行委托其他机构(2007年3月12日)为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在2007年3月后故意加大自己的用工成本。

可见,三者之间根本就不是法律规定所称的劳务派遣关系,而是人事代理关系。法院应当考虑到这一点,还原事实的真相,认定三者之间人事代理关系的实质。

二、退一步讲,即便不能认定三方之间是人事代理关系的实质,被上诉人与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7年2月5日签订的《雇佣合同》自行解除,最多是在该期间是存在两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两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xx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致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雇佣合同》自行解除,这样的判决是主观臆断,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只要用人单位没有异议,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法律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因此,本案中,退一步讲即使xx公司与被上诉人在2007年3月12日至2008年3月12日存在一段劳动关系,仍不影响该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该期间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一段新劳动关系的开始并不必然导致另一段劳动关系的自行解除或者终止。且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和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本案一审法官所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7年2月5日签订的《雇佣合同》因被上诉人与xx公司2007年3月12日签订劳动合同而自行解除的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任何一种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

且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雇佣合同》第20条明确约定:“雇佣方可将本雇佣合同分派至相关公司”。什么是分派?请注意 “分”,而不是整个转包。结合本案实际,在签订本合同时,被上诉人知晓上诉人可以将这份合同分派给其他公司,实际上是分派给能够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北京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保的xx公司。因此,xx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也仅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雇佣合同》合同期间的“一段分派”。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7年2月5日签订的《雇佣合同》被自行解除的法律依据何来?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改判。

三、认定上诉人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合法、不合理。

《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规定,其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影响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上诉人已经依法与被上诉人签订《雇佣合同》,并且不惜增加用工成本使用xx公司人事代理也尽力为被上诉人等员工购买社保。上诉人完全遵循了中国法律规定,也完全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在合同履行期间,上诉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在其中一段时间将关于社保缴纳的事项转分给能够在当地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保的xx公司,而这一点又恰恰是上诉人依照目前中国法律所无法独自完成的。

一审法院却罔顾上诉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用人单位应由的法律义务,罔顾法律规定与本案事实,随意判决上诉人支付本不应承担的双倍工资差额。上诉人是极为不服,强烈恳求二审法院依照上诉人请求进行改判。

四、一审法院判决不但背离了事实与法律,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1号)严重背离。

《指导意见》第1规定,努力做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既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的生存发展,努力做到双方互利共赢。第2条规定,积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要尽量维护劳动合同的效力,要鼓励、规范企业自觉履行义务。

上诉人用心良苦不惜增加劳务成本支出,选择人事代理服务,就是为了更完全地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更好地维护被上诉人能更好地享受社保待遇,也是遵循了《指导意见》的要求。如果这样竭尽全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最终反而比违法不缴纳社保的成本还更重,那法院是否希望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都去违法,都不要考虑员工的合法权益?无需承担社会责任,等待支付更小的违法成本?

因此,请求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全面考虑维护用工和谐,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雇佣合同》在自签订后至被上诉人离职期间一直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没有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事实依据。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双倍工资差额,以依法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更积极地为类似情况下的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资双方之间真正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综前所述,上诉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故上诉人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权益。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公司

20xx年xx月 xx 日

物业与业主纠纷事例分析 物业公司与业主纠纷案例篇十三

试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定位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定位问题早在一九九九年五月的全国物业管理工作深圳会议上,国家^v^宋春华副部长就已经尖锐地提出来,物业管理行业的业内人士为之进行了艰辛困苦的追寻和探索,但至今为止却没有寻求到一个解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定位问题的根本良方。之所以没有找到这个良方的最根本的重要原因在于寻求方法上的偏差。部分人仅仅局限于从自身的物业管理实践经验进行提升和挖掘,还有一部分人也只是从经济管理的理论中探索和推敲;却恰恰忽视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定位从本质上说是一个法律的范畴,必须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从法律的基本规定以及立法原意中进行追寻和探索。因而造成了物业管理行业的业内人士一头雾水,不知所措,处于一个既感到定位问题很重要,又无可奈何的尴尬局面,找不到一个根本的出路来。本文试图从法律的层面上,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出发,通过对我国民法中建筑物致害的责任主体的立法原意的剖析,借鉴国外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成熟经验,运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从而依法准确合理地确立业主委员会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确立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服务人的法律地位,以彻底解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定位问题。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是构成了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最主要的民事主体。那么,物业管理的这些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究竟为何呢?从^v^立法机关正在起草和审议的《^v^物权法(草案)》中所设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来看,物业管理的实质就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很明确业主的法律地位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但这个法律制度并没有直接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位,而设定了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和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务人这两个法律地位。那么,对于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究竟谁拥有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谁又拥有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务人的法律地位?我们必须对此有一个清楚、准确、合理、科学地定位,因为这直接涉及到物业管理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到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了清楚、准确、合理、科学地给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作出法律定位,我们不妨先从我国民法对管理人的立法原意进行如下的探讨和剖析。

管理人这个词语的法律概念最早是出现在我国民法通则之中的。《^v^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条法律将建筑物致害的责任主体确定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于建筑物所有人的法律地位是比较清晰的,这就是我们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被称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由于这条法律确立了管理人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因而在《^v^物权法(草案)》里,管理人就被直接纳入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之中。那么,管理人的立法原意究竟是什么?只有明确了我国民法对管理人的立法原意,才能正确确立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才能依法均衡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义务,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对于这种建筑物致害的责任主体,各国的见解是不同的。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只有建筑物的所有人才能成为建筑物致害的责任主体。例如,《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八十六条就只规定“建筑物的所有人”对于建筑物的保管或建筑不善的致害承担责任。此外,比利时、墨西哥、秘鲁、阿根廷、智利、巴西等国家均采用此立法例。而且,这些国家在规定所有人对受害人直接承担责任的同时,还赋予所有人对其他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人的追偿权。这种立法例的根据是,受害人通常无从发现和弄清事实上究竟是谁对于建筑物的失修或建造瑕疵负有过错,因此允许受害人直接对所有人起诉是公平合理的。

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少数大陆法系国家规定了建筑物致害的多元责任主体。依据《德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至八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建筑物倒塌致害的责任主体有以下四类:1.自主占有人,即作为自己所有而占有物的人;2.前自主占有人,即倒塌或剥落是在土地的前占有人的终止占有的一年内发生者由前占有人负责;3.建筑物占有人,即因行使某项权利而占有他人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工作物的占有人,其代替土地占有人负责;4.建筑物保养义务人,即为占有人承担保养建筑物或与土地相联的工作物,或由于自己享有用益权而应保养建筑物或工作物的人,与占有人负相同的责任。依据日本民法第七百一十七条规定,工作物致害的责任主体原则上是占有人,但占有人对于防止损害发生已尽到必要注意时,则例外地由所有人负赔偿责任。不论所有人还是占有人负责,其承担责任后均可对实际引起损害的责任人行使追偿权。依据意大利民法,原则上只有所有人是责任主体,但当倒塌致害发生在用益权人的占有期间时,则由所有人与占有人负连带责任。

在英美法,建筑物致害责任主体原则上是占有人。根据是占有人直接地控制和监管着建筑物,因此,也有义务承担建筑物致害的责任。美国侵权法在建筑物致害方面的责任主要与财产的占有和控制相联系,而与所有权没有什么关系。也就是说,占有和控制决定责任,谁占有和控制着房屋,谁就有责任将其管好。但也有例外:1.享有终身产权的人(相当于大陆法系上的用益权人)对其享有终身产权的建筑物致害承担责任,因为通常情况下这些建筑物由他占有着;2.出卖人,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出卖人在丧失占有后对房屋的倒塌不再负责任,但当其另有约定或出卖人有欺诈行为时则由出卖人负责。

从各国对建筑物致害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可以明确确定建筑物致害责任主体,应该是:1.建筑物的所有人;2.建筑物的占有人;3. 建筑物保养义务人。

我国民法在对建筑物致害的责任主体的立法中,借鉴了国外立法的成熟经验,采取了法国式的立法体例,实行了单一制的责任主体制度。在《^v^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中规定,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是“所有人或管理人”。尽管我国民法的这条法律规定从字面上看是“所有人或管理人”,但所反映的实质仍然是属于“所有人”的单一制责任主体。

我国民法规定的所有人指对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人。损害发生时不管所有人是否直接现实地占有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也不管其成为所有人的时间长短,均不妨碍由所有人承担责任。即使损害发生于出借、保管、出租、出典等期间,所有人并未实际占有所有物,但仍由所有人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在建筑物致害责任主体所规定的管理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对特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享有固

定的带有永久性的经营管理权的人。管理人是依照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直接产生的,不同于当事人以出租、出借、出典等法律行为自愿设定的占有人(如承租人、借用人和典权人)。管理人的存在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国有财产所有权与管理权两权分离的结果。我国国有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一般授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进行管理,被授权的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的权利。这种享有管理权的人就是我国民法中的所谓“管理人”。所以,管理人在我国民法立法的原意上应该是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利的建筑物管理者,是指基于所有人授权或者其他法律事由而对建筑物取得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占有,以及承担维护保养义务的人。从这个立法原意上显然管理人仍然是等同于具有所有人权能地位的,并且在建筑物保养义务的程度上也相当于占有人的法律地位。

我国民法在建筑物致害责任主体规定“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建筑物致害责任的立法根据在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致害的终极原因往往是建造或管理有缺陷。建造和管理往往又是一种复杂的过程。物业管理公司虽然承担有一定的管理服务责任,但这种管理服务责任是通过与业主委员会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获得的,并不是天生具有的,而且这种管理责任也是有限度的,是全部管理责任其中的一部分。因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能也不可能将建筑物致害的全部管理责任都囊括在内,例如,建筑物建造缺陷而造成的损害,其责任人可能是建筑物的开发建设单位,也可能是设计者、承建施工者或前所有人,过错情形可能是设计者设计不合乎规范,也可能是承建施工者偷工减料或者马虎草率,也可能是前所有人管理不善的缺陷形成的,甚至可能是占用人野蛮使用形成的,这些因素是根本不可能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由物业管理公司来支配控制,除了业主、业主委员会之外往往其他民事主体(如物业管理公司)是不可能左右控制或彻底解除的。何况,当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没有尽到合同所约定的管理服务责任,就应该以合同违约来承担管理服务责任。但是,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责任却是天生具有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是由其按合同约定的,而合同没有约定的管理责任显然仍然由业主委员会所保留,业主委员会有保留管理责任的权利,自然就要有承担管理责任的义务,理应成为合法的管理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谁有过错谁就应该承担责任。既然业主委员会没有将全部管理责任通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给物业管理公司,自然物业管理公司就不可能承担全部管理责任。否则,让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承担责任,就有悖公平正义的民法基本原则,不符合我国民法对管理人的立法本意。

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具有“管理”二字,而物业管理公司又从事的是物业管理活动,因此,通常人们往往都会望文生义地将物业管理公司误解为建筑物的管理人。其实这是“管理”二字给人们造成的一种错觉。从管理人的法律概念来看,物业管理公司首先不享有对建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的权利;其次,没有享有对特定建筑物的“固定的”“带有永久性”的经营管理权。相对比较之下,业主委员会则具有固定的带有永久性管理权的性质,因为建筑物存在,就必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行使管理权,虽然业主委员会要经过换届选举,但“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选更迭并不会影响业主委员会的存在,业主委员会作为管理团体是永久性伴随着区分所有建筑物而存在的。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群众性自治自律组织,其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而全体业主拥有对建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的权利,自然从责任与权利的主体都是一致。如果使管理人的地位空置,就会在司法实践中因管理人的真空,而错误地将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使物业管理公司代人受过。显然这样就将物业管理公司放在了一个权利与义务不均衡的地位上,势必不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相反将业主委员会放在管理人的地位上,由全体业主承担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的整体责任,不仅直接体现了业主自治管理的权利,而且也平衡了业主自律的义务责任。

鉴于我国物权法仍然在起草和审议阶段,而且物权法所设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因此,我们在此有必要对各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涉及到的管理人以及管理服务人的法律条款进行借鉴和探讨。

各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条款通常都将管理人作为区分所有权人大会(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业主大会)的召集人。如《德国住宅所有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所有权人会议,每年至少由管理人召集一次。”《瑞士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中规定:“除另有约定外,楼层所有人大会由管理人召集并主持;”《日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第三十四条中规定:“集会由管理人召集;”“管理人至少每年应召集一次集会”。实际上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区分所有权人会议、集会或业主大会都应该是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的。因此,从管理人召集业主大会的职责来看,是等同于业主委员会的。除此以外,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也等同于业主委员会。如《德国住宅所有权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如下:(1)执行住宅所有权人会议的决议并监督住宅规则的执行;(2)采取必要措施保存及修缮共有物;(3)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其他保存共有物的措施;(4)管理共有基金。”《意大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应当:(1)执行共有人大会通过的决议;(2)制定共有财产的使用规则,为公共利益提供服务从而使共有人能够更好地享有共有财产;(3)征收各种费用,分摊为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正常维修和公共服务支出的必要费用;(4)完成保全建筑物共有部分固有权利的行为。最后,年终时,管理人应当报告管理帐目。”

我国香港地区的《多层大厦(业主立案法团)条例》规定,依法成立了业主立案法团,大厦各分层业主在该大厦所享有的权利、权力、利益和所负的责任,便都交给业主立案法团去运用和执行。因此,当大厦周围出现山体滑坡,业主立案法团就应该承当维修和赔偿的责任。这实质上就是由业主立案法团担当着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角色。而这个业主立案法团就相当于我们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业主委员会。在我国澳门地区,针对由楼宇或其他工作物造成之损害,《澳门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一、楼宇或其他工作物因建造上之瑕疵、保存上出现缺陷而全部或部分倒塌者,该楼宇或工作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须对由此而造成之损害负责;但证明其本身无过错,又或证明即使已尽应有之注意义务亦不能避免该等损害者除外。二、基于法律或法律行为而对楼宇或工作物负有保存义务之人,须代该楼宇或工作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完全因保存上出现缺陷而造成之损害负责。”《澳门民法典》的这条法律规定实际上明确了建筑物致害的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所有人、占有人、以及负有保存建筑物存在义务之人。其中负有保存建筑物存在义务之人就是《澳门民法典》第三卷物权的第五章分层所有权中法律所规定的,由分层建筑物所有人大会所选举出的管理机关。根据《澳门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管理机关系由一名或多名管理人组成。”第一千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管理机关系由分层建筑物之所有人大会选出及免职”。显然分层建筑物所有人大会所选举出的管理机关实际上就是我们在

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大会所选举出的业主委员会。

在^v^立法机关起草审议的《^v^物权法(草案)》也是按照各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上述法律条款的立法精神来设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的。如在《^v^物权法(草案)》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区分所有权人会议由管理人召集。”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管理委员会和管理人的职责如下:(一)共用部分的清洁、维护、修缮及一般改良;(二)区分所有权人共同事务的建议;(三)区分所有权人和专有部分占有人违规行为的制止;(四)区分所有建筑物及其周围环境的维护;(五)收益及其他经费的收支、保管及使用;(六)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的执行;(七)管理规约、会议记录等文件的保管;(八)管理服务人的委任、雇用及其监督;(九)会计报告、结算报告及其他管理事项的提出及公告;(十)管理规约的规定的其他事项。”因此,这其中的管理人自然就是业主委员会,而其中的管理服务人就是物业管理公司。

众所周知,我国的物业管理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物业管理与传统的房屋管理的最大区别物业管理是遵循着市场经济的规律运作,而不是像传统的房屋管理哪样按照计划经济的模式运作。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建立、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首要前提就必须科学、准确、清晰地为参与物业管理市场的民事主体进行定位。只有正确地解决了物业管理民事主体的定位这个根本性的主要问题,才能明确各个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就无法清晰的确立各个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容易造成这些民事主体相互之间的角色错位。事实上,近年来在物业管理行业所反映出的许多难点、热点问题,实际上大多数问题都是由于没有明确物业管理民事主体法律地位而产生的。

应该指出长期以来之所以没有能很好地解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是计划经济形成的“官本位”思想观念束缚的结果。一味地在强调和担忧人民群众的素质的高低,担心赏赐给人民群众民主权利之后,人民群众将不能正确行使这些权利,会出现权利滥用和失去控制的局面。在这种“官本位”的思想观念束缚下,根本就不可能来正确探讨、分析和解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而总是隔靴搔痒在考量业主委员会权利给多、给少的问题,以致于有些物业管理公司还提出了“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管理的‘二手项目’不接”的所谓“四不接原则”。业主委员会是社会主义民主肌体的细胞,克服和摆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官本位”思想观念的束缚,科学、准确、清晰地确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通过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直接赋予人民群众应有的民主权利,对于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进程,具有着十分重要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同时,也有利于解决长期困绕着物业管理行业的权利义务不均衡的难点、热点问题,将物业管理公司从无休无止的索赔纠纷中彻底解脱出来。

从上述分析明显可见,物业管理公司是不具备管理人这种主体资格的,只有业主委员会才具有管理人这种资格,物业管理公司只能具备管理服务人的资格。既然如此,我们就应该依照我国物权法所确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通过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直接赋予业主委员会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直接赋予物业管理公司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务人的法律地位。

物业与业主纠纷事例分析 物业公司与业主纠纷案例篇十四

不知不觉20__年已过了一半了,我在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也快xxxx月了,也是我在社会初露锋芒的xxxx月。从刚入公司的收取路面停车费到之后转为管理员都让我学到了许多在校园里学不到的知识和经验,也许这些就是理论和实践结合的成果。

下面我对这半年来从事管理员工作进行总结:

刚为管理员经常遇到一些投诉、纠纷。由于欠缺工作经验,许多事情总不能很好的处理或解决,而且还担心自己把事情搞砸。经常遇到问题就跟小林、小陈咨询好方法、好措施,或者直接反映给上级领导,然后再观察并学习上级领导对这些事情的处理方法。自己也在不断的处理投诉、纠纷的过程中总结了一套处理流程:

(1)首先就应给投诉者或者纠纷者作“降温”的思想工作;

(2)分析、调查问题的原因;

(3)若问题有涉及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就应结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然后根据实际状况拟定科学的解决方法;

(4)最后当然是具体方法的落实。并总结每次处理经验为日后的处理相类似问题做基础。

(5)投诉、纠纷处理回访,能够让我们的工作得到业主的肯定,同时也能缩进我们与业主的关系,方便日后物业管理工作开展。

再还没有办理一份交房、装修手续之前,我就先跟小陈学习了交房和装修手续的整个流程并且做好笔记,在给不同的业主办理交房、装修手续的过程中不断的熟悉。

交房:

①检查业主的交房发票,和售楼部开出的交房通知单并回收交房通知单。

②确认业主身份且要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归档,让业主填写《业主档案表》,填写好《用户手册》的“业主合约”(一式3份归档2份)让业主签字;

③移交房屋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和进户们钥匙并让业主在《确认书》(一式2份归档1份)上签收以上3样东西,且做好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领取登记;

④指导业主对其套房进行验收,并填写好《质量验收单》;

⑤首要交房资料整理归档。

装修:

①收取装饰装修的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一份,并根据^v^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审核施工图纸;

②填写《二次装修申请表》,然后物业公司、业主和装修公司三方签订《装修协议书》(一式3份各持一份)并跟业主和装修公司强调装修过程中应注意的重要事项;

③收取施工押金并发放《施工许可证》

刚开始都是经常对着这些步骤一步一步办理。

装修管理最重要的是水电和泥水这两块木工和油漆一般比较少出向违规状况,下面我对自己在装修管理的水电和泥水方面进行总结。

水电:检查卫生间、厨房和阳台的给排水系统,是否有乱接乱改、是否有跟施工图纸的设计不一。发现有渗漏水隐患或者其他不合理的地方就应及时通知业主整改;检查电力系统有无乱接乱改,电力的使用是否有存在安全隐患。

泥水:检查卫生间、厨房是否有加作防水层;是否有乱砌墙;结构有无按施工图纸施工。

有效的装修管理能够把违规装修抹杀在萌发阶段,避免日后不必要的返工,也减少了日后许多由于违规装修造成的投诉、纠纷;有效的装修管理能够让小区的统一美观,使小区更加规范、更具品味;有效的装修管理体现了一个物业公司的管理潜力。

半年来本人把工作重心都放在处理日常投诉、纠纷和交房、装修方面而忽略对小区环境卫生的检查和保洁员的保洁工作的监督还有保安的管理工作。一个小区的环境卫生、秩序和保安的整体形象都受理员基本的管理资料的而且直接影响着一个物业管理企业的形象,所以下半年本人将在这方便加强管理力度!只有良好的企业想象才能谈创金汇物业管理的企业品牌!

物业与业主纠纷事例分析 物业公司与业主纠纷案例篇十五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xx,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xx县人,住本市xxxxx中路x栋xxx室,身份证号:36020319821112xxx。

上诉人因不服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xx)珠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的(20xx)珠民一初字第381号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姻关系的理由有两点: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不能相互沟通理解;2、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中原告提供给法庭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两点。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夫妻感情其实一直很好,被上诉人所说没有半点感情基础不属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恋爱一年后结婚,并且婚后育有一子江文博,从这点来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是很好的。

2、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举证上诉人将其打成轻微伤乙级进而证明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所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上诉人认为夫妻之间偶尔一次吵嘴打斗不足以认定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上诉人作为一位成年男性就会有性格和脾气,上诉人并不是无缘无故和被上诉人发生打斗的,是因为事发当天婚生子江文博生病了想要妈妈,此时被上诉人不在儿子身边,于是上诉人带着儿子找到被上诉人,而被上诉人却态度不好,进而与上诉人的母亲发生了争吵,最后造成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吵打斗。虽然上诉人不慎将被上诉人打成轻微伤乙级,但是事出有因。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如何理解“给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家庭暴力作出了明确解释:“《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伤害后果的程度没有明确,使法官难以认定。因此,针对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的方式给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法医鉴定结论来确定伤害后果,即对家庭成员的伤害达到了轻微伤丙级三次以上、轻微伤乙级两次以上、轻微伤甲级一次以上的,一般可理解为构成家庭暴力。”加之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传统婚姻观念,基于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之需,一审法院应当慎重认定上诉人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不应当轻易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准予离婚。

另外,上诉人认为即使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是合法的,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也存在异议;诉争房产xxxxx公寓x栋x单元xxx室系上诉人在20xx年6月22日(婚前)就已经一次性付款购买的,不存在任何按揭贷款,所以一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也是错误的。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做出的判决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x月x日

物业与业主纠纷事例分析 物业公司与业主纠纷案例篇十六

上 诉 人(原审被告):朱xx,女,汉族,出生日期:略,身份证地址:略,身份证号码:略

代 理 人:李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汉族,出生日期:略,身份证地址:略,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干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1、撤销新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干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导致作出不公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转账凭证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更无法证明系被上诉人给上诉人转账的事实

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唯一证据就是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的转存回单,上面没有银行盖章,也没有显示转存人是谁,更没有明确该款项的性质或者用途,因此上诉人对该转存回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事实上,上诉人并不记得自己有收到该笔款项。并且,该回单上也不能证明系被上诉人转给上诉人的款项,因此被上诉人不具备向上诉人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

二、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确认相关转存回单就是被上诉人支付的货款

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并未确认上述转存回单就是被上诉人支付的货款,只是说有这种可能,因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只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为上诉人销售水泥,除此之外,双方根本不存在其他经济关系。因此,如果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经济关系的话,那只有买卖合同关系了。所以,上诉人在庭审时指出,如果案涉款项的确是被上诉人转给上诉人的话,那么该款就应该是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的货款,并不是说一定就是货款,但绝对不会是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借款。一审法庭据此将该回单是否属于借款的举证责任转嫁到上诉人身上是轻率的。

三、被上诉人应该提供证据以证明借贷关系而非仅仅是转账事实的存在,一审法庭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严重不公

退言之,就算转存回单就是被上诉人给上诉人所转的款,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诸多判例,光有转账凭证根本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该条明确要求出借人应该提供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注:而非仅仅是转账事实)存在的证据。具体到本案,既然被上诉人说是借款,就应该提供借条或者其他相关证据,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但其只是提供了转账事实的证据且真实性存疑,故其诉请不应得到法庭支持。可令人费解的是,一审法庭却将是否借款事实的举证责任强加于上诉人,这显然极不公平。

打个比方,甲借了乙的钱并给乙打了借条,后以转账形式将借款还给了乙,乙随即将借条还给了甲。不久,甲却凭打款凭证起诉乙,要求乙偿还该借款。这时,如果法院非要让乙提供证明上述转账系甲偿还其借款的证据,否则就确认借款事实成立,岂不荒谬?

其次,即便被上诉人的转存回单是支付上诉人的货款,上诉人也很难提供相应证据,因为双方的交易行为有很多笔,时间跨度也较大,上诉人记不清被上诉人支付的到底是哪一笔。更重要的是,上诉人早已经不在原公司做了,原公司现在被上诉人朋友危xx手里,相关账册及合同资料上诉人很难获取。

四、三万四千八百元的借款金额也不符合生活常理

从生活常理角度分析,即便是借钱,上诉人也不可能向被上诉人借款34800元,如果是三万五万的相对整数还说得过去,因此,被上诉人称相关款项系借款的说法明显悖于常理,很难让人信服。

综上,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错误,举证责任的分配严重不公,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并公正裁判!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朱xx

二零xx年xx月xx日

物业与业主纠纷事例分析 物业公司与业主纠纷案例篇十七

公司领导:

于xx年年6月份从公司转到,至今已经有两年多了,从开始不了解物业的抵触心理,尝试着接触到适应新的工作管理模式,实践中摸索着进行创新。再到跟着的发展平台学习成长至今,从当初的班长历经辗转学习到现在的经理助理,从当初的护卫工作到宿舍管理工作再到园区全面工作,从当初的“土八路”到现在的“正规”。是让我体现了我个人的人生价值,是的这个平台让我有机会在河南物业行业中五家一级资质物业公司中的其中一家工作的机会。

回想当初,感慨万分。当初还是一个没有系统管理经验的队长,只知道每天在工作岗位上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再处理,岗位上只有简单的工作流程,没有后来学习的各种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和预防措施,七彩形式的企业文化(花式多样的培训模式,岗位轮动,生日聚会、运动会等),在很短的时间内收取信息甚至是膨胀到闭塞。学习公司简介及领导信息再到彻底的以前的工作模式,的确有点接受不了。尝试着接受并融入团队运作才发现物业有很多可学的专业管理知识。短短的两年,让我在基层管理岗位上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为后来在工作中创新管理做足了铺垫。在公司不断发展的同时与公司同步开拓思路,创新管理。具体事例如下:

1、其中在负责园区环境管理中车间消杀工作由被动等通知安排消杀工作改为主动打电话为分厂提供消杀服务,得到分厂领导一致好评。

3、在负责污水站污水处理工作期间,有效的和维保公司及污水站员工进行结合,在原有上报市环保局传输标准之上制定标准,提前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维修并定期清理污水口和检测口,在硬件条件之外物业公司接管污水站没有接过一次停顿整改通知。

4、有效组织护卫对班车沿途路线交通情况进行疏通,得到公司行部在集团内刊上进行通报表扬。

1、日常管理中秉承公司利益及员工成长为第一的原则,将公司的发展规划与员工的切身利益相挂钩,要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有机的结合起来,全心全意做好承上启下作用。

2、以公司“先做人后谋事”“树正气讲团结”的精神为基准团结团队,团结就是力量。在工作过程中,我能自觉按照集中制的要求,注重维护团队团结,创造良好的氛围;充分发扬,虚心听取各种意见;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注重决策的化和科学化,为顺利推进公司下发工作计划及领导临时安排工作创造了先决条件。平时注重观察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沟通思想,凝聚人心,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因素,形成工作合力。

3、坚持以服务标准作为工业园对外展示形象,组织消防、卫生检查、夜间安全检查等工作方法排查隐患。对于隐患问题第一时间协调行部督促隐患方进行整改。根据园区现场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流程以保证服务质量。

物业与业主纠纷事例分析 物业公司与业主纠纷案例篇十八

物业管理致业主的五一慰问信

尊敬的业主:

您好!值此“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物业公司全体员工祝您节日快乐,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提示您,节日期间外出,请您锁好门窗,关好水、电、气的阀门或开关,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值此“五一”佳节之际,将康宁居小区近期的主要工作,向广大业主通报如下:

1、4月3日,三路居居委会、xx居小区业主委员会、燕厦物业康宁居项目部携手,小区业主积极参与,进行了义务植树活动,同时拉开了xx居小区绿化改造、优化工作的`序幕,在五一节前,小区的绿化改造工作将全部完成,此次改造、优化,种植迎春花170株、大叶黄杨3650株、红端木10株、紫藤15株、丁香10株、糯米条5株、月季花1100株、分植棣棠9丛,补植草皮500平米,播种花种100平米。

2、xx居小区高压配电室直流屏电池故障,更换蓄电池工作,经过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多方对比、考察,现已基本确定维修厂家,五一节后进行蓄电池更换工作。

3、楼顶暖沟漏水问题改进和根治工作,经过业委会执行组、物业公司及施工单位的现场检查、测算后施工单位出具改造方案,现处于改造放案审核、修改中,五一后,将逐步开始楼顶暖沟漏水问题改进和根治工作。

4、宽带通引进小区事宜,现小区宽带通已开通,业主办理报装事宜可咨询宽带通公司宣传单或物业公司。

再次祝您节日快乐!节日期间,我公司将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

值班电话:

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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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劳动节慰问信

全体干部职工:

春意融融、百草吐芳。在万物更新的春日,我们迎来了属于自己的节日!值此“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谨向你们致以诚挚的节日问候和衷心的感谢!

劳动光荣、工人伟大。中心成立8年来,全体干部职工荣辱与共、团结奋进,高举^v^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自强、源远”的精神,按照“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战略和“植根市场、融合发展”的理念,全面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走过了很不平凡的历程,实现了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平稳过渡;确保了市场安全和稳定;加强了市场的综合改造,提升了经营档次;加强了市场开发,在集团化发展路上越走越好;加强了基本建设,兴建了综合大楼;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丰硕成果,为全市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8年来,中心所属市场年成交额由10亿元增长到13亿多元,增长了30%;市场上缴税费由1000万元增长到1500万元,增长了50%;中心资产由成立时的3000多万元增至6000多万元,翻了一番;经济收入总量和干部职工收入保持了持续稳步增长,高于省、市同行业平均水平;先后获得全省“市场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全省“雷锋家乡学雷锋活动先进集体”、市“优秀领导班子”、市“文明单位”等称号。中心已由成立时的单纯市场经营机构,发展为以市场服务为主,融合商贸、经贸、物业的集团化经济组织。今年以来,中心领导班子团结带领广大干部职工超前谋划、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争先创优,取得了首季开门红的优良业绩。

任重道远、豪情满怀。我们的任务繁重而艰巨,我们对未来充满信心,我们要始终保持忧患意识,发扬创新、进取精神,加强文化建设,凝聚发展合力,强力推进“二五规划”,把中心建设成为学习型、专业性、集团化的经济组织。

祝全体干部职工节日愉快、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万事顺意!

物业与业主纠纷事例分析 物业公司与业主纠纷案例篇十九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北新民初字第883号判决,特提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北新民初字第883号判决书,并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适用法律错误。

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供一组照片,证明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以下问题:

1、停车位与业主窗户距离不足3米,噪音及尾气污染影响业主正常生活,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及伤害费1000元;

2、单元门损坏,无法使用。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600元及租房损失2000元;

3、电压过高,业主自行安装稳压器。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及损失3345元;

4、外墙渗水,要求被告给付抹灰产生的费用800元;

5、室外落水管损坏,原告自购材料更换,要求被告给付材料费200元,以上费用合计7945元。

以上事实,有《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照片、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诉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审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在卷为凭。

对于以上证明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问题的事实,原审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但对这一事实是否系被上诉人责任且对上诉人造成财务损失,被上诉人是否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原审一审法院并未释明。原审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因管理园区公共区域部分不善给原告造成损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此判决“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也未释明。按照《合同法》,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赔偿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事实上,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问题的事实,既是被上诉人对本园区公共区域部分管理不当的事实,原审一审法院有意规避这一说法,为被上诉人规避违约事实。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问题的事实均在物业合同委托管理事项之内,以上事实分别对应违反本园区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6之(车辆行驶及停泊);事项1之(门厅);事项2(配电系统);事项1之(外墙面);事项2之(落水管)规定,已构成违约事实。按照《合同法》,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原审一审法院的判决既违反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也违反了现代民商法的基本精神,更违反了《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及《合同法》和《民法》,同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法定职责相背离。原审一审判决书上所称“被告管理园区公共区域部分不善”、“被告管理不当”即是对物业违反《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的最好诠释,已构成对《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的部分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审一审法院却没有依此判决被上诉人违约,并支付赔偿金,而且被上诉人更没有提供可以对上述物业违约事实免责的证据,所以原审一审法院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与情与法均无法自圆其说。

关于赔偿金在原审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已经说明《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单方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承担违约责任既缴纳滞纳金,却没有约定物业方违约的惩罚措施,这是很显然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在《合同法》、《民法》中对此显失公平的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原审一审法院应按照《合同法》、《民法》的规定要求物业承担违约责任。另外,2007年9月,帝景嘉园并未交付业主使用,业主又怎么会与物业签订《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故原审一审法院所称“故帝景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错误的,到底是谁的真实意思表示?2007年9月的业主委员会又在哪里?显失公平的合同又怎么可以据此不存在的“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而免责。

具体抗辩如下:

1、法理上,物业管理公司依据《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内配套服务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对小区内配套服务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承担用水、用电、供暖、人身安全保障职责是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首要职责,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采取对小区内配套服务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等有效安全保障措施,保障业主在用水、用电、供暖、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安全,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否则,即应对业主因为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况下,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使本可以避免或降低的损害发生或者扩大,因此其应为受害人向直接责任人求偿不能的后果承担一种风险责任,这种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赔偿责任。实施加害行为的侵权人是损害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是补充责任人,两者构成责任竞合,在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或无资力赔偿的时候,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责任大致可分为两类,即物的安全保障责任和人的安全保障责任。物的安全保障责任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采取措施确保被管理小区内的设施安全、设备安全,否则,因设施、设备不安全使业主遭受损害,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人的安全保障责任要求物业公司采取措施确保小区的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在小区实施侵权行为,否则即应承担法律责任,对此,物业管理公司不得预先免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物业方没有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业主单元对讲门公共设施安全,并对业主造成侵权;没有对小区配电系统进行安全维护管理,造成业主损失;没有对车辆行驶及停泊采取管理措施,甚至知法犯法,侵害业主休息、学习安全权利;没有对公共外墙及落水管进行安全维护,造成业主损失。物业方虽不是直接侵害人,但作为补充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按照《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在庭审前,业主将一份请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调查证据申请书》交与原审一审法官,请求原审一审法官调取保存在物业手中的2008年7月-2010年业主的报修记录,此记录本可以证明业主就以上损害事实多次向物业申报维修,但物业现在拒不交出此记录本,还谎称业主从未报修过,借以推脱责任。业主询问原审一审法官调查取证结果时,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说:物业方无法提供业主报修记录本,并按照《^v^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业主不能提供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证据为由判决业主证据不足,此判决为适用法律错误。业主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与本案相关联的重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调查取证。原审一审法院以物业方无法提供业主报修记录本,进而推断业主没有报修,明显是在偏袒物业方,原审一审法院疑似存在司法不公行为。

二、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原审一审法院犯有有证不认、无证妄认,对事实认定不准的错误。

原审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说:“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因管理园区公共区域部分不善给原告自身造成损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付违约金及财务损失费79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既然原审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那么“原告的损失”又是谁造成的?“现有证据不足”,“不足”在哪里?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实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原审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对此疑问均没有任何解释,原审一审判决又依据什么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上诉人认为原审一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对上诉人提交的并以确认的证据及损害事实不去认定是被上诉人违约所致,认定事实不准。庭审中及庭审后,被上诉人也未提供上诉人的损失不是被上诉人管理不当造成的证据,但原审一审却认定被上诉人不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而上诉人依据《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物业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原审一审法院却不予认定。

1、停车位与业主窗户距离不足3米,噪音及尾气污染影响业主正常生活,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及伤害费1000元。物业公司违规私划车位且违反《物权法》相邻权原则,造成对业主休息权及身体健康的侵权。

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的是第三方机动车拥有者,是机动车的噪音和尾气对业主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违法在业主窗下不足三米处私化车位,对小区车辆行驶及停泊管理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且知法犯法。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不确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6之(车辆行驶及停泊)的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小区车辆行驶及停泊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和2024年03月24日《沈阳晚报》及证人证言。

2、单元门损坏,无法使用。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600元及租房损失2000元;

对讲门自2008年开始就不能使用,春秋楼道内灌风灌土,经常有杂物吹进楼道内,且常有外来闲杂人员,更有甚者在楼内拐角处小便。冬天灌风灌雪,卫生、取暖条件极差,因自来水水表被冻,停水事件时有发生。夏天蚊虫爬满进户门,业主一开门,蚊虫跟随进入,半夜经常被蚊子叮醒,严重影响睡眠以致神经衰弱。对讲门已严重丧失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及保持楼道卫生清洁功能。业主自家门口如此脏、乱、差环境,已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业主在此种环境下无法安心舒适居住,现已在外租房居住。因此问题,此房屋以低于本园区其他同类型房屋的价格出租,差额损失2000元。

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恶化业主外围居住环境、造成对业主侵权的是第三方大风和冷空气、尘土杂物、外来闲散人员、蚊虫及上冻的水表,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区域部分既单元对讲门的维修维护职责,致使单元对讲门腐烂变形,玻璃尽碎,为防止破碎的玻璃伤害到老人孩子,物业用大石块将单元门顶开至墙边,单元门成完全开放状态,致使大风和冷空气、尘土杂物、外来闲散人员、蚊虫长驱直入,甚至冻坏水表,造成停水事故,并冷空气严重影响楼道内业主家墙体的温度,致使与此墙体相连的客厅温度不达标,以上事实致使此房屋以低于本园区其他同类型房屋的价格出租,差额损失2000元。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单元门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1之(门厅)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单元对讲门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证人证言及在一审庭审中物业方陈诉的对此单元门多次返厂维修的笔录和在物业处保存的维修记录薄。

3、电压过高,业主自行安装稳压器。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及损失3345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且造成财产损失的是第三方电压,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设施配电系统既小区自维配电箱的维修维护职责,2008年7-8月,业主多次向物业反应电压高造成业主家电器损坏,要求物业及时维修维护,物业也曾派人测过电压,电压表指针瞬间达到最高值270v,物业方将电工拖走后,再无音讯。直至今日本单元电压一直在240v以上,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在与物业长期协商要求供给合格电压未果后,为保护业主用电安全及防止火灾发生,业主自行安装了稳压器,这是业主自救的合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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